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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际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从制度上保证我校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保廉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从措施上加快民主管理的步伐,结合我校实际,特将校务公开实施细则颁布如下:
第一条 凡是关系到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及有关教工权益的热点大事、焦点问题,都必须实行公开。并坚决执行“一个原则,二个结合,三个有利,四个负责”的民主议事准则。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行政领导班子议事与党支部的决策相结合;工会委员议事与教代会表决相结合。从有利学校的发展出发;从有利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考虑;从有利于调动教工积极性入手。达到对上级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师生负责。
第二条 凡对教工的聘请任用、职称评定、晋级提薪、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干部等,都必须实行公开。并严格按照“个人讲评、级组推荐,大会介绍,群众评选,班子审议”的程序进行,不搞“暗箱操作”,不得个人决定。
第三条 凡需从外校调入教师,必须通过公开试教的方式选拔,即拟调入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须通过试教择优录用。整个录用过程,须有学校校长、人事秘书、教务处主任、有关科组长、工会教研员等,共同参与听课和讨论,最后由支委会定夺。
第四条 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须向教代会作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理财上要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把好审批关,凡500元以内的开支,主管校长负责审批;凡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开支,主管财会校长负责审批;凡1000元以上的开支,需主管校长和第一把手同时负责审批;主任级只负责30元以内的开支审批;凡必要的招待费开支,需由陪同领导证明后,经第一把手审批。所有单据,都应凭正式发票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同时签名方可报帐。
第五条 行政领导所有通讯设备的费用报销问题,以照县有关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正校长300元/月,副校长200元/月,主任级100元/月。
第六条 全校教工(含行政领导)凡是因公出差,都依上级有关的补助标准核算,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七条 在招生、教工分房、教师家属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必须实行公开。并严格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参照学校教代会议定的有关评分标准的评定,并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走后门,闹特殊。坚决杜绝假公济私行为。
第八条 凡五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或添置有关教学器材项目,都要以公开招标的开式选定承建工程队或发行商,五万元以下的工程或项目,均须校长会议或支部委员会议商定,并订立合同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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