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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尔崧中学校务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01.05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县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制度上保证我校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保廉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教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它纳入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以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教的原则。
  (二)一岗双责的原则。即教育教学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双重任务。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五)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六)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并按班子成员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共同抓好落实。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教师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各项法规,经常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管好分管部门,确保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减少到最低限度或不发生。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不断总结、完善、充实和提高。
  (五)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实事求是,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反对个人专断、压制民主和不负责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
  (六)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保廉为主的民主生活会,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利用教代会发动教工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意见,并对领导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七)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它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并协助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第五条 学校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
  (一)钟钢环校长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叶少坤副校长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主管的教导处及全体科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主管部门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性措施。
  (三)赖育桓副校长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主管的总务处、政教处和全体级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主管部门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性措施。
  (四)钟文山副校长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主管的政教处及团委会和全体级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主管部门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性措施。
  (五)钟水泉秘书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分管的人事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向主管校长汇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所下科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六)何国清主任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分管总务处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向主管校长汇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所下科组、处室教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学校党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七)黄复新主任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分管的校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向主管校长汇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所下级组、科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八)钟洪希主任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分管的教务处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向主管校长汇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所属处室、所下科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九)、李柳文主任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分管的政教处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向主管校长汇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所属处室、所下级组、科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十)刘丰文团委书记的岗位责任:主要是对本人分管的团委会、学生会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向主管校长汇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所属的团委会、学生会和所下级组、科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考核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抓好“四个评议”的落实。即个人评议、级组评议、科组评议、领导评议。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对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教师,按不同职责范围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有:
  (一)实行诫勉提醒。主要包括:廉政谈话,点名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等。
  (二)实行纪律处分,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实行组织处理。主要包括停职、降职、免职等形式。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风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消党内上职务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的,或者在方针、政策等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的。
  (3)对所分管部门发生的公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放任不管的。
  (4)对所分管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为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的。
  (5)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其它严重失职、渎职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6)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以及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参与“黄、赌、毒”活动的,行贿受贿的。
  (8)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试题试卷泄密、考场作弊、涂改考卷和考生档案材料等舞弊行为的。
  (9)越权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10)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学生学习、生活用品或发行书籍、报刊和其它资料,情节严重的。
  (11)在组织学生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未采取必要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在实行责任追究时,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作出错误或采取错误行为,违反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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